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合同的性质及纠纷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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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东强[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13-24,共12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在“三权分置”视野下,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家庭承包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呈现出更多不同特点,由于不直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因素,该类合同涉及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签订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其他方式和家庭承包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性质上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均规定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之种种因素,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法律适用也存在较大争议。在纠纷解决中,有必要厘清该类承包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在于依法鼓励和保障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行使和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关 键 词:其他方式 土地承包 裁判观点 

分 类 号: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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