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释性适用司法解释的实证分析及解释边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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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洪伦[1] 

机构地区:[1]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156-167,共12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审判研究专项“审判实践中法官解释性适用司法解释研究”(项目批准号:17CSPJ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解释性适用是法官适用含义模糊司法解释的客观需要及裁判文书说理的必然要求,能够完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控制制度。在司法解释文义多元应作限缩适用、司法解释文义开放需要扩大适用等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违背司法解释原意或者突破司法解释文义的案例,解释界限不清是主要原因。法官解释性适用司法解释应当在目标和方法上恪守边界,在文义解释无法确定司法解释含义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参考立法史料以获得司法解释原意,并据此明确司法解释含义,但是解释结果不能超越司法解释文义的最大承载范围。

关 键 词:解释性适用 司法解释原意 司法解释文义 解释边界 

分 类 号:DF6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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