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法律现象的法理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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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灿阳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

出  处:《西部学刊》2020年第20期77-79,共3页Journal of Western

摘  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殊现象,其出现于西汉中期,风行于魏晋南北朝,消歇于唐朝。春秋决狱作为汉朝主要的审判制度更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瑰宝。以法理学的视角探寻春秋决狱的源流纵横,认为其是儒家思想神话皇权恩威并重的体现。严格意义上讲春秋决狱始于儒学集大成者董仲舒。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制度的积极影响有:刚柔并济,既弥补法律空缺又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法随时变,改变了司法官员的价值追求。但春秋决狱的消极一面也很严重:(一)模糊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扩大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二)虽有遏制司法腐败功效,但若过分强调“原心定罪”,反而容易增大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关 键 词:司法判例 春秋决狱 董仲舒 春秋 法律影响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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