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法学通论的关系——以近代中国对日本学说的引进为中心  被引量:9

The Relation between Jurisprudence and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the Introduction of Japanese Concepts to Moder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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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夫[1] Tian Fu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清华法学》2020年第5期5-22,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从19世纪80年代起,经过日本两代法学者的努力,法理学与法学通论这两门学科经历了由初创到明显区分的过程:第一代学者主要创建了法学通论的基本框架,有的并未使用"法理学""法律哲学",更未讨论法理学与法学通论的关系;第二代学者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通论之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入,从讨论法学的分类开始,直至后来取得法学研究始于法学通论而终于法律哲学的认识。第二代学者之后,日本法学者继续讨论了法理学(法律哲学)的学科属性,法理学(法律哲学)经历了一个从法学到哲学的过程。中国法学中法理学、法学通论等概念源于日本,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日中两国对法理学与法学通论之关系的认识存在错位,更导致当今中国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的错位与法学通论的缺失。应该恢复法学通论作为法科学生入门课和必修课的地位,放弃法理学分段教学的作法,澄清法理学作为哲学的性质。

关 键 词:法理学 法律哲学 法学通论 奥斯丁 一般法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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