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延期纳税应关注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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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永红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0年第8期22-23,共2页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预缴进行延期。即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实务操作中,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 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 小微企业 延期纳税 预缴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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