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8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ax-paying Credit Restoration System of Reorganized Bankrupt Enterpris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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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世君[1] 高雅丽 ZHANG Shijun;GAO Yali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0年第9期95-99,共5页

基  金: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8年度重大项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激发企业活力的法治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ZDL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保障,失信企业在市场中寸步难行,信用修复对破产重整企业绝处逢生起着重要作用。破产重整以避免清算、拯救企业为目的,虽然重整后的企业资格将继续存在,但企业的实质已经发生变化,应当将重整企业视为新生企业并予以纳税信用评级。现有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应当予以改进,同时人民法院可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并与税务机关协同合作,帮助重整企业修复纳税信用。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纳税信用 信用修复 税收优惠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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