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约定情形下如何确定增值税费的负担主体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燮峰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人》2020年第10期79-81,共3页Faren Magazine

摘  要: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属于纳税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含税价""税前价"是双方关于商品价格的一种表述方式,实际是针对商品价格的特别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应由消费者即买方负担。本文作者将以相关税收法律为依据,结合增值税计税原理对此予以具体分析。

关 键 词:行政法律关系 违反法律 增值税 禁止性规定 价外税 增值额 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