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相邻权相关概念之界定——以体系解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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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斌锐 

机构地区:[1]澳门科技大学,澳门999078

出  处:《山西农经》2020年第20期29-30,共2页Shanxi Agricultural Economy

摘  要:环境保护相邻权旨在保护不动产相邻人的有关权利,我国将其规定在了《物权法》第90条。若要充分发挥该条款的作用,需对有关概念予以界定。由于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规定涉及了“环境”这一要素,所以需要运用体系解释将环境保护相邻权中的“相邻”解释为“不动产权利人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等有害物质通过较短的时间所能辐射到的范围”,而“侵害对象”不但包括相邻权人的“财产”“安全”“健康”,还应包括“生态环境”以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安宁和健康的生活环境”,唯此方能体现“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价值。

关 键 词:环境污染 相邻权 侵害对象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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