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证明责任分配解释论  

Explanation on th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of Common Dangerous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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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梦凡 刘会琳 HOU Meng-fan;LIU Hui-li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52-56,共5页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0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困境与优化路径——以《若干规定》为视角”(FXY2020075)。

摘  要:立足于对《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法视角分析,指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根据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类型化分析,其中无意思联络应作为消极主观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其客观要件应为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危害他人的行为且受害人遭受了其中一人或者数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对于免责事由应采因果关系排除说,以便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制度形成逻辑自洽,并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关 键 词:共同危险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要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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