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种复绿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涉林犯罪案件中的衔接适用规则  被引量:4

The Legal Nature of Reseeding for Regreening and Its Cohesion Applicable Rules in Forest-Related Crimina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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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晓荣[1] 马传科[1,2] CAI Xiaorong;MA Chuanke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2]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东南学术》2020年第6期228-236,共9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社会法律责任理论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6BFX149)。

摘  要:当前,在涉林犯罪案件中被广泛使用的补种复绿措施,被认为是环境犯罪中修复性司法的典范。研究发现,补种复绿的司法实践和理论认知存在法律性质判断样态多元、司法实现程序混合和法律责任交叉适用随意等问题。补种复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应识别为公法责任,以行政责令、行政代履行等方式实现为宜。在涉林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实体上补种复绿与刑事、民事责任并列承担;程序上补种复绿的行政追责程序与刑事、民事追责程序没有严格的先后之别。

关 键 词:补种复绿 涉林犯罪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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