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中“编造虚假信息”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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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 俞小海[2,3] 

机构地区:[1]上海市张江公证处,200000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华东政法大学,20003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8期70-7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朱某某、郝某某均在某县承包鱼塘,明知与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到期后应自行拆除附近自建房屋等建筑物,二人拒不拆除。为获得政府拆迁赔偿,朱、郝两人欲共同制作燃烧瓶、使用手机录制视频通过网络传播,起哄闹事,给政府造成负面影响,意图向政府施压,以在拆迁中获利。2018年5月7日8时许,朱某某在个人违建平房门前用21个空啤酒瓶制作燃烧瓶,其中2个用信纳水制作,其余均为用水制作的假冒燃烧瓶,在燃烧瓶制作完毕后摆放在空地上。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土地承包 信息网络 某镇 啤酒瓶 拆迁赔偿 网络传播 虚假信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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