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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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永盼 

机构地区:[1]武陟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8期48-49,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自然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为有效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个人之前签订的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 键 词:保底条款 期限届满 受托人 委托合同 证券交易 控制权 委托人 规则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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