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规范性与历史的延续性——哲学法学与历史法学之争  

The Normality of Reason and the Continuity of History--The Dispute Between Philosophical Jurisprudence and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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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钰洲 Huang Yuzhou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1-18,共18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编号:201508500087)资助。

摘  要:19世纪初,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哲学法学派和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围绕着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产生了争论。哲学法学派强调法的理性层面.认为制定一部清晰而明确的民法典是历史的必然,拒绝以过去来理解现在。历史法学派则强调法的历史性维度,坚持法必须出自民族精神和民族的共同生活意识,认为法本身是一个过去和现在相接续的过程。因此,哲学法学和历史法学之争的根本就在于如何理解理性与历史的交互关系。

关 键 词:理性 历史 哲学法学 历史法学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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