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智勇[1] Zhang Zhiyo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26-51,共2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16BFX20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际投资协定的税收条款具有将投资协定的义务排除适用于缔约方的税收措施的作用。不过,投资协定仍将特定的义务(比如征收)适用于税收措施,并允许投资者通过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来挑战东道国的税收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东道国败诉的情况,以及对于适用同一投资协定的不同案件,仲裁庭作出不同解释的问题。东道国败诉并不当然意味着其税收主权受到了限制。对于投资协定条款的解释不一问题,一方面缔约方可通过明确投资协定特定条款的含义来解决,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改革现行I S D S机制。
关 键 词: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条款 税收措施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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