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事项对和解合同撤销事由的限制及其认定  

The Restriction on the Abating Cause of the Settlement Contract Content by Disputed Matter and Its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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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信勇[1] 原永朋 Chen Xinyong;Yuan Yongpeng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出  处:《浙江学刊》2020年第6期160-167,共8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服务合同立法研究”(项目号:15AFX016)。

摘  要: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基础可以通过扩张解释重大误解制度作为撤销事由。争议事项内容范围的认定,应作限缩解释以控制和平衡当事人的风险。作为争议事项不得撤销的限制规则,显失公平制度发挥主要作用,但对其适用还需要根据和解合同的特殊性做主客观要件的特殊考量。

关 键 词:和解合同 争议事项 和解基础 错误 撤销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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