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Cohabitation and Having Sexual Relationships with Young Girls in t he Name of Couples Constitutes Crime of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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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丽明 Chen Liming

机构地区:[1]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9期16-17,3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按民俗订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虽是私下自愿发生性行为,无害于第三人,但仍然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幼女绝对保护原则,破坏了法秩序,不能简单视同婚内性行为,应认定构成强奸罪。恋爱关系或按民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均不能阻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 键 词:强奸罪 量刑情节 刑事责任 以夫妻名义同居 恋爱关系 裁判要旨 幼女 夫妻名义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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