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多种违约救济方式并存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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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兴玉 张珠围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9期83-8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为逃避合同义务和责任抗辩否认合同效力,违反了禁反言义务,依法对恶意抗辩行为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合同在相对方之间有效,当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各自涵盖的违约形态存在交集,且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落入该交集中,债权人只能择一适用。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不同利益时,可以一并主张。船舶落空费担保的是履行利益,船舶因装运无合法手续的海砂被查扣,托运人构成加害给付,此时损害赔偿指向的利益是行为人的保护义务,两者指向的利益不同,故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船舶落空费与损害赔偿请求。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救济 合同效力 违约行为 加害给付 履行利益 合同义务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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