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引入新技术内容的补附图重新确定申请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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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飞飞[1] 刘浩[1] 赵梅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2]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出  处:《中国科技信息》2020年第22期27-29,共3页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基金号码11505206;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基金号SKLPDE-ZZ-201911。

摘  要:发明、实用新型申请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会涉及申请日的重新确定,其中包括一种未引入新技术内容的补附图重新确定申请日的特殊情形,选择不同的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方式可能会导致相同文本、申请日不同的情况,本文对不同的修改方式逐一列举、分析,并结合从专利申请的受理到发明、实用新型申请初步审查的各自流程、审查要求的异同、价值取向,尤其是审查标准一致性以及受理、发明初步审查中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的影响,认可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合理性,并为申请人或代理人在选择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关 键 词:初步审查 专利申请文件 实用新型 标准一致性 价值取向 特殊情形 效率优先 代理人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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