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流氓罪”到“寻衅滋事罪”:规范流变与定性的政策制约  被引量:4

From“the Crime of Hooliganism”to“the Crime of Picking Conflict and Provoking Troubles”:The Evolution of Norms and the Policy Restrictions of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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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党库 Ma Dangku

机构地区:[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55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1期91-97,共7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制度反腐视野下没收行贿获利的研究”(16XFX0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寻衅滋事罪是由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虽然对寻衅滋事的行为规制有法可依,且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但是仍然存在口袋化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如此定量入罪控制的模式显然不能对定性带来实质性改观。寻衅滋事行为类型混杂,属于一种复杂的构成要件类型。对于大多数犯罪而言,构成要件使得其具有独立特性,因而与其他犯罪类型得以区别。然而,寻衅滋事罪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轻罪的范畴,对其不应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反思之后,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也是“承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秉承。因此,在认定寻衅滋事的犯罪过程中,应当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 键 词:流氓罪 寻衅滋事罪 宽严相济 口袋罪 

分 类 号:DF61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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