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使劳动者遭受工伤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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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乐平 

机构地区:[1]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出  处:《劳动保护》2020年第11期82-84,共3页Labour Protection

摘  要:劳动者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遭受损害,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工伤给付和民事侵权赔偿?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法》第53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保护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以及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之在立法文本上对劳动者可以主张工伤给付和民事侵权赔偿权作出的并列性规定。因而,笔者认为,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这两项赔偿。与此类似,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导致劳动者受到了事故损害,笔者认为应当同时适用劳动合同责任与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立法本意 工伤损害赔偿 职业伤害 民事侵权赔偿 用人单位 劳动保护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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