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被引量:1

Official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pproval for Temporarily Adjus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in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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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务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30期27-28,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国函[2020]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关 键 词:放管服 暂时调整 工程勘察设计 行政法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条例》 管理条例 批复 

分 类 号:D623[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1[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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