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概念的跨国移植  

Transnational Transplan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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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敏[1] Ming LIU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

出  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107-115,共9页Journal of The Centr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  金: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6YNUHSS002)。

摘  要:“法律行为”系中日同形词。这一概念系自德国经日本移植到中国。“法律行为”(Rechtgeshaeft)一词为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所独创。它产生于《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与债权法、支配权与请求权二分的基础上,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灵魂。受到法国民法深刻影响的日本民法学家一开始并不能完全把握“Rechtgeshaeft”一词的精髓,他们甚至不知道,是应该翻译为“权利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但最后他们认为翻译为“法律行为”更为恰当。“法律行为”一词作为中日同形词恰恰符合了晚清法学翻译讲求“速效”的心理。日本法律实务界专家松冈义正作为《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者,在“法律行为”概念的移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日本的民法继受 松冈义正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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