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兼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宪法监督功能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Also on the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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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庆[1] LI ZHi-qing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出  处:《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42-48,共7页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中国的地方实践模式比较研究”(15FXB01)。

摘  要:宪法监督是推动宪法落实、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划分为普通法院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立法机关监督三种基本模式。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监督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行为为监督对象、合宪性审查为主要内容、备案审查和受理审查并存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着监督主体虚置、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所设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遵循了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确立的理念、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专责机构、完善了宪法监督的对象,在宪法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关 键 词:宪法 宪法监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监督模式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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