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豁免的国际强行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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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海峰[1] 许航 

机构地区:[1]济南社会科学院,济南250100 [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875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118-123,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从自然法主义与实质正义的立场出发,国际强行法的绝对效力具有必要性。在现有的国际法实践上,很难认为对违反强行法的国家行为行使管辖权是一国的义务。在法理上,人权诉讼的冲突核心在于强行法与管辖权行使之间的矛盾,而非强行法对国家豁免原则的等级对抗。强行法对国家豁免的效力仍然有待于具体强行法的明确,而不能交由一般强行法的一般效力来完成。因此,规范等级论不能正确解决主权豁免与强行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 键 词:国家豁免原则 一般强制性规范 国际强行法 管辖权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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