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视域下的风俗习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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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1] 

机构地区:[1]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53-58,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农村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研究”(14CFXJ14)。

摘  要:民法属于私法,关注的是芸芸众生、红尘中事。主要规范民众之间的私交往,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伦理关系。民法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哲学与权利本位哲学。风俗习惯世代沿袭,属于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民事法律制度的抽象性、普适性与风俗习惯的地域性、民族性、特殊性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两者均保障、促进民众美好、幸福生活的价值判断又是统一的,民法本身强烈的生活伦理性与风俗习惯鲜明的世俗性具有逻辑一致性,会寻求适度的平衡与融合。善良的风俗习惯应得到民事法律制度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一般的风俗习惯应保留其存在空间;侵犯他人基本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的风俗习惯,应被法律限制并逐步摒弃;极其特殊地域、极其特殊民族、极其古老的风俗习惯,应加以理解。

关 键 词:民法文化 风俗习惯 冲突 平衡 融合 

分 类 号:DF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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