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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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功杰[1] 苏彦来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哈尔滨150090 [2]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15009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137-142,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由民事检察权派生的工具性权力,具有监督性、从属性和保障性。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应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监督规律,正确处理好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依法、规范、理性地把握好行使边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凸显了检察权尤其是民事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对妨害调查核实的行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是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的迫切需要,是检察官司法亲历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检察权司法化保障制度的客观需要。因此应赋予检察机关司法罚款权和拘留权,严格规制惩戒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关 键 词:调查核实权 惩戒措施 司法罚款 司法拘留 

分 类 号:DF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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