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相关问题研究——以北京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未报捕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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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玉琪 

机构地区:[1]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

出  处:《森林公安》2020年第4期24-26,共3页Forest Public Security

摘  要:公安机关作为启动刑事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立案标准远低于追诉标准,立案条件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予以立案。此前,在以破案率、有罪率作为工作业绩指标考核的压力下,为了提高破案率,有时会不立案,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导致立案程序形同虚设。2000年,自立案监督明确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后,情况大有好转,立案率大幅上升,但新的问题接踵而来。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 侦查监督 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 追诉标准 立案条件 刑事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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