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的解释规则——以澳门“丹麦工程师逗留案”为例  被引量:3

On the Interpretive Rule of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Macao SAR:Taking the Case of "Dutch Engineers Staying in Macao"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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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世海[1] Zhu Shihai

机构地区:[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99-108,共10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针对“丹麦工程师逗留案”的裁判,澳门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对澳门基本法第50条中“行政法规”一词作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澳门中级法院认为这里的行政法规只能是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而澳门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宣称,除了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行政长官在坚持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的前提下还有权制定独立性的行政法规。澳门两级法院对同一概念的解释出现两种结论,这与解释方法的使用有密切关系。为增强解释结论的说服力,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需遵循相对统一的规则。此外,基本法解释具有宪法解释的性质,具有自身独特的要求,澳门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需要把握基本法解释思维的宏观性、重视基本法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和保持基本法解释态度的谦抑性。

关 键 词:澳门基本法 司法适用 解释规则 宏观性 合理性 谦抑性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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