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立宪时期立宪派的立宪国民程度论述  被引量:2

The Constitutionalists'Opinion on Qualified Constitutional Citizenship during the late Qing Dyan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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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小站[1] Zou Xiaozhan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北京100010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121-130,共10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立宪需要一定的国民程度,这是清末立宪派的共识。不过,对立宪需要什么样的国民程度,如何提高国民程度,立宪派的论述前后有所变化。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前后,立宪派大都持开明专制论,认为实行立宪,需要国民有权利义务观念、自治能力、经济自立能力,又以普及教育、实行地方自治作为提高国民程度的主要手段。清政府借口国民程度不足,迟滞改革,立宪派乃调整论述,强调立宪之初,只需少数国民具备立宪国民资格即可,不能要求多数人有此资格;教育只是提高国民程度的方法之一,相较于教育,实际的训练才是提高国民程度的切实方法。请开国会问题提出后,立宪派力图破除国民程度不足之说,强调国民程度高低与开国会之迟速无关,应从现有国民程度出发,开设过渡性国会,再逐步完善国会,而不是先将诸事筹备妥当,再开国会。

关 键 词:预备立宪 国民程度 开国会 立宪派 

分 类 号:K257.5[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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