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对完善市场法制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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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力[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 [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10期62-64,共3页Social Sciences Digest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优位及其校正”[CLS(2018)HQZZ4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在纲领性文件中"编纂民法典"紧随"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之后,容易被认为是对民法之"市场经济基本法"传统定性的肯定。同时,商法学界亦有商法应居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富有活力的法律部门"的定性之论。民法典对"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任务承担将直接影响商事法律体系的任务空间、模式选择与功能定位。

关 键 词: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商法通则 编纂民法典 法律制度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模式选择 功能定位 基本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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