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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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麻莉 丁俊峰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1期21-2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保理商和应收账款债权人在保理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在基础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约定了管辖条款,该两份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保理商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此时,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是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关 键 词: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管辖异议 应收账款债权 债务人 有追索权保理 保理商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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