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司法裁判与规范理念  被引量:32

Judicial Decisions and Normative Philosophy of the Shares'Nominal Ho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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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伟军[1] Ge Weijun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123-136,共14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8SFB2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广义上的股权代持泛指名义股东和真实权利人发生分离的情形。狭义的股权代持仅发生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股权代持的特征主要包括主体的分离性、方式的隐蔽性、标的的特殊性。用信托原理解释股权代持的性质更为合理。实践中的纠纷主要分为三类。首先,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双方之间要有代持的合意,同时要区分对内关系/对外关系、股权代持关系/股权转让关系、股权归属关系/委托投资关系。其次,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原则上此类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一些金融类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归于无效。最后,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尽管部分学者持有异议,实务界普遍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公示效力、外观主义和利益衡量等因素,实际出资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关 键 词:股权代持 关系认定 协议效力 外观主义 排除强制执行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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