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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条码与信息系统》2020年第6期44-44,共1页Bar Code & Information System

摘  要: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具体通报方式: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为商品编制商品代码后,应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www.gds.org.cn通报编码信息,进行商品编码信息网上管理与应用,享受编码信息实时管理与维护、全球查询、手机扫描显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服务。

关 键 词:商品代码 管理与应用 编码信息 信息服务平台 商品编码 扫描显示 管理与维护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分 类 号:TP3[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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