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业绩报酬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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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培一 

机构地区:[1]立信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0年第10期59-60,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各种创新业务的产生,由于合伙企业组织的灵活性,合伙企业通常被作为各种创新业务的载体出现,其中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由于对于某些创新业务方面的专长优势,除了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取得相应合伙企业的利润外,还可以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按照超过规定金额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报酬(通常称为“业绩报酬”或者“超额收益”)。本文中,针对该部分取得的超额业绩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 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 超额收益 合伙人 投资人 灵活性 自然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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