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东道国法院主体地位的缺失与回归  被引量:2

Lack and Return of Subject Status of Host Countries’Courts in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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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雪 LIANG Xue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174-180,共7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19VHJ010)。

摘  要:为促进投资自由化,东道国法院让位于国际投资仲裁。表现为ISDS条款的设计逻辑以选择类为主、仲裁庭对管辖权采取扩张解释,二者的重叠效应使东道国法院在ISDS机制中失去主体地位。而以价值视角深入剖析其合理性,发现秩序价值的存续以公正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的偏移为代价,引发诸如忽视投资者社会责任、增加东道国被诉可能性及国内法院失去竞争优势的后果,阻碍了国际投资主体共同利益的实现。回归东道国法院主体地位应采用时间顺序类ISDS条款,并细化管辖权同意方式的条件;提高东道国法院的竞争力,构建“良法”的理论检验体系并以此为标准一体化地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法,保证国内法院处理投资纠纷的中立性、专业性与开放性;我国的ISDS条款应具保守特征与针对性,以合作开放、共建共享的态度塑造国内法院的国际司法能力。

关 键 词:东道国法院 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法适用 用尽当地救济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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