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既起诉复议不作为又起诉原行政行为时的法律救济——某建材厂诉某机关地质矿产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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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春华 刘妍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齐鲁周刊》2020年第19期66-67,共2页Qilu Weekly

摘  要:案情简介2019年3月,被告某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某机关)对原告某建材厂作出《不予延续采矿权登记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于2019年4月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原告遂于2019年7月10日以该县政府为被告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县政府复议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原告又于2019年7月25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我院提起撤销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延续采矿权登记决定书》的诉讼。2019年9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县政府复议不作为行为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关 键 词: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申请 不作为行为 地质矿产 采矿权登记 法定期限 建材厂 复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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