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隐瞒“重大疾病”制度解释论  被引量:13

Interpretation to Concealing “Major Diseases”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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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学军 Zhang Xuejun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116-133,共18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研究——以《唐律疏仪·户婚律》为中心”(课题编号:CLS(2019)C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疾病”亟待深入系统的解释.对于精神病而言,无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重型精神病应被排除;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属之.对于身体疾病而言,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原则上属之;严重遗传性疾病原则上属之;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应被排除,艾滋病、性病属之;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属之;重大身体疾病属之.此外,它包括需要医学查明的疾病.

关 键 词:“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 身体疾病 强制婚检 婚姻撤销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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