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买卖气枪、铅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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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庆杰 

机构地区:[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300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20期62-63,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舒某某、李某某系微商,么某某原系天津市射击运动队成员,后担任某学校教师。2017年4月,舒某某、李某某通过微商朋友圈获悉买卖气枪、铅弹的"商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与制造气枪、铅弹的上家形成合作关系后,分别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贩卖枪支、弹药等违禁品信息的方式,吸引买家在网上进行交易。买家通过微信账户支付购买枪支、弹药的钱款后,舒某某、李某某将收到钱款扣除自己的利润后。

关 键 词:非法利益 铅弹 违禁品 微商 朋友圈 运动队 气枪 买卖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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