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缓刑考验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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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永清 王园园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22300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20期74-74,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2019年11月11日,罪犯张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A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年11月22日,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确定缓刑考验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同月28日,张某所在地B区司法局对张某宣告入矫列管。因一审判决未宣告禁止令,2019年11月22日,A区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3月23日,A区法院函告B区司法局建议中止对张某社区矫正。同年4月2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年5月11日,A区法院再次函告B区司法局建议执行剩余的缓刑部分。

关 键 词: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 定罪量刑 禁止令 符合安全标准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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