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不宜归入兼营行为——兼与《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应回归兼营行为》一文作者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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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飞虎[1] 

机构地区:[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中国农业会计》2020年第9期39-41,共3页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摘  要:自从增值税登上历史舞台以来,围绕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界定与税务规制,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面取消,于是就有认为,混合销售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或者归入兼营。本文认为,无论是混合销售抑或是兼营,存在的原因是基于增值税不同应税项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差异的存在,只要有兼营行为,就有混合销售,反之亦然,除非当局放弃混合销售的征管思路和立法意图,或者增值税应税事项之间不再存在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上的差异,否则,混合销售依然有存在的价值。

关 键 词: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 回归 商榷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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