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人出戒所“收”己入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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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子庆 

机构地区:[1]咸宁市纪委监委

出  处:《党员生活(湖北)》2020年第27期56-57,共2页

摘  要: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学员本应要通过两年左右的教育戒治,才能实现“重生”。然而,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所长金世勇在担任所长期间,为了一己之私,在未收到公安机关变更为社区戒毒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擅自同意200多人提前出所,其中有不少人重新违法犯罪和复吸,社会影响恶劣。

关 键 词:法律文书 社区戒毒 原所长 一己之私 戒毒学员 公安机关 影响恶劣 强制隔离戒毒所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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