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合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132-138,共7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商业类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AHSKYG2017D164);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税收竞争中地方政府补贴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6YJC820024)的部分成果。
摘 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新时代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的题中之义,其关键在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现代财政制度视角下的地方税体系,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内容:政府间财政分权规范;税收权限配置合理;地方财政主体地位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稳定等。对地方税体系进行优化,是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逻辑。健全的地方税体系,本质上在于如何平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利益:即明确界定地方税体系的内涵;明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赋予地方适度财政自主权;赋予地方限度税收立法权;确立财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等。但在现阶段,地方税体系建设不宜理想化,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与财政实践。既要着手解决中央与省级地方的财政分权,又要稳妥处理省级及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而且,要维护中央的财政权威,对各级财政关系的调整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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