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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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周录 何旺旺 

机构地区:[1]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129 [2]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181-185,共5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刑法对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没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对这些罪名是否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具体条文规定说”和“具体条文语义说”三种观点。前两种观点看似简单易行,实则存在缺陷与不足,第三种观点较为周全,可操作性较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交集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套路贷”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这为上述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开拓出一条有益途径。

关 键 词:金融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假陈述型欺诈 骗取财物型诈骗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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