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区分《政务处分法》中的免职和撤职? 运用好“四种形态”实现处理效果最大化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程庆颐 刘珍 

机构地区:[1]天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0年第22期47-48,共2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了包括撤职在内的6种政务处分种类,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可以看出,《政务处分法》中的免职和撤职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不同的处理方式。虽然从表象上看,免职和撤职都是使被处理人失去了原职务,而实际上,两者存在较大区别,需要准确把握、合理运用。

关 键 词:监察机关 公职人员 领导职务 四种形态 免职 政务 处理方式 合理运用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