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及限制  被引量:2

The Guarantee and Restric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Know in the Application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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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美琪 YAN Meiqi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6-11,共6页Journal of Handan Polytechnic College

摘  要: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和法理根基,强调"知的权利"。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第27条删除对申请人资格限制的"三需要"条款,贯彻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体现,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服务水平,符合国际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趋势。但针对滥用知情权的现象,第35条也提出了以"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作为判断权利滥用的标准,但这不应是唯一标准。由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实务中要从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客观上的滥用知情权行为以及最终造成的不良后果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知情权 保障 限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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