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修订的争议问题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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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佳友[1,2,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6期98-110,共13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9)。

摘  要:《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延续了《合同法》的体例,修订十分有限,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对个别条文进行了措辞方面的优化处理。就"挂靠"问题而言,对施工企业借用资质所订立的施工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就"黑白合同"而言,如果"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应排除其效力;其他情形下可适当承认"黑合同"的效力。应允许情事变更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但应进行严格解释和控制。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言,应将其界定为法定优先权;可允许分包人主张,但应排除实际施工人;应要求登记并禁止放弃。就"背靠背条款"而言,原则上承认其有效,在这一前提下亦有必要基于公平原则设定适当的限制。

关 键 词: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合同 黑白合同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背靠背”条款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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