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无主物制度与中国民法典中无主物概念的丢失与寻回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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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国栋[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6期121-130,共10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摘  要:罗马法规定了极为精致的无主物制度,依据政策考虑,把无主物分为以先占—发现取得的、以添附取得的和以加工取得的。总体来讲,无主物制度先解决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次解决所有人不明物的归属问题。《民国民律草案》承认了无主物制度的这两个功能,但《民国民法典》抛弃了无主物制度的自然资源分配任务,让无主物制度失去了首要功能。1986年《民法通则》基于道德理想主义力图为嗣后无主物寻主,把无主物的概念也"丢失"了。这样的安排与《民事诉讼法》的确认财产无主制度相冲突。令人遗憾的是,中国《民法典》保留了上述缺陷,笔者建议通过完善无主物学说弥补立法的缺憾,以无主物概念整合在我国各部门法中广泛存在的无主物规定,并把无主物制度的重心移转到对自然资源的分配以及为抛弃物寻主上,同时建议国家制定《无主物法》综合解决各种类型的无主物的归属问题,以贯彻绿色原则。

关 键 词:无主物 先占 自然资源 所有人不明物 抛弃物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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