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到市民社会——论休谟的社会演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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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长捷[1,2] 

机构地区:[1]天津外国语大学欧美文化哲学所 [2]北京大学

出  处:《理论界》2020年第11期48-53,共6页Theory Horiz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康德心灵哲学研究”(17BZX07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休谟通过对人性的剖析,结合对历史和心理因素的考察,提出了一种完善的社会演进理论。具体而言,休谟认为人的性欲和自然之爱促使家庭和社群的诞生;人们之间的分工合作则使家庭和社群的发展日益扩大,在此基础上,基本的正义法则被确立,用来保护个人财产,从而使人类的聚居发展到较成熟的经济社会阶段;然而,正义法则的贯彻和个人利益的保障需要专门的人员,这就是政府起源。政府的职能虽然主要在于维护正义法则,但政府的权威则可溯源到战争中人们对军事首领的服从,并逐渐作为一种惯例而获得合法的统治权。政府的确立促使更为复杂的道德和礼仪规范得以确立,文化也得以发展,社会阶层逐渐产生,从而使社会发展为稳定的共同体,也即市民社会。休谟对社会演进的说明深刻揭示了社会发展中的人性条件和历史、心理因素,并由此展示了稳定的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公民自由、社会诚信和贸易自由。

关 键 词:休谟 社会演进理论 正义法则 市民社会 

分 类 号:B1[哲学宗教—世界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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