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工作的影响——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  被引量:2

The Influence of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on the Asset Preserv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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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锦一 胡立 

机构地区:[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授信管理部抵债资产管理处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授信管理部

出  处:《银行家》2020年第11期138-141,共4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部分法院出台"个人债务清理"相关程序后,对"个人破产"法律问题又一次有益的尝试,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层面的破冰.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承担产生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的理念变化,也重新解构了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追偿范围、方式、手段及估值理念,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类不良贷款资产保全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 键 词:商业银行 债务清理 不良贷款 无限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 债务承担 个人破产制度 有限责任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2[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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