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依据政府的嘱托函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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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垚 王月基 

机构地区:[1]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南方国土资源》2020年第11期38-40,共3页

摘  要:案情简介:市民李某在市区内拥有一栋自建房,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旧城改造,该市住建局发布拆迁公告,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拆除后,该房屋所在城区政府发函给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请求注销该房屋以及土地登记,并公告作废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李某得知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权利被注销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恢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城区政府来函嘱托注销为由不予受理。

关 键 词:不予受理 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 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 权属证书 拆迁范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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